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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指南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申请减免税时间:
1、减免税申请限期为次年3月底前。纳税人在限期内有特殊困难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延期。
2、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限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提出减免税申请;减免税期限未超过一年的,纳税人第三季度申报后,提出减免税申请。
3、纳税人应当按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按月或按季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在国税机关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减免税批复应当及时办理已征税款的退库手续。
4、对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的,实行一次审批制度。除因特殊情况须于当年年底前办理年检外,国税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减免税年检手续,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检表》(见附表三)。凡年检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减免税资格,按税法的统一规定补征所得税。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申请减免税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一)。
2、不同类型的减免税,纳税人还应当分别附报规定的资料(见附表二)和国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按国家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减免税,纳税人应当将有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规定:
1、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1)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0年7月1日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从 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3)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5、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6、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1)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下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年内免征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所得税。
(2)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 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减征30%。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不含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中上述列举的行业),3 年内免征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9、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以及其他咨询业;信息业 (含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含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以及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10、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1)纳税人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免征所得税5年。
(2)纳税人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所得,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11、省政府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12、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乡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2)生产经营场所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乡镇企业在农村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企业,可视为生产经营场所在乡镇。
(3)承担支援农业义务。
13、对农村的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或劳务的企业和单位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14、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从事自产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所得税。 15、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16、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17、科研、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1)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明确134家中的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所得税。
(2)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3)科研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免征所得税5年。
(4)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免征所得税5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的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18、军队企业(军需工厂、军办农场、军人服务社)的生产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
19、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的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3年。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开办的企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 3年内免征所得税。
20、专门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年度净收入3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暂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