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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减免审批程序
一、减免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可以减免车船使用税,
其中:
1、已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在2004年底前仍可享受减免),不享受车船税减免;
2、财政拨款仅指预算内拨款,不含预算外资金拨款。
二、减免车船税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车船税减免申请表(财政局税政法制处、地税部门均可提供);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在苏部省属单位需提供财政拨款证明材料;
4、车船税减免审查表(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提供)。
二、审批程序
1、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减免车船税,按经费管理关系,由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对《车船税减免审查表》进行审查后,送税政法制处审批;
2、各区(含新区、园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减免车船税,由各区财政局对《车船税减免审查表》进行审查后,送市局税政法制处审批;
3、在苏的部省属事业单位申请减免车船税,由市财政局税政法制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