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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

6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财政厅《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4]8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深入领会并贯彻落实好《实施方案》精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今年4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发挥好开发银行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安排了大规模专项优惠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同时要求各省通过省级统贷平台承接专项贷款。省委、省政府确定由省财政厅组建省级统贷平台。5月底,省财政厅成立了省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中心,并由中心出资成立了山东省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公司),作为省级统贷平台承接国开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为尽快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融资模式相关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由运营模式、实施原则、融资方案、贷款准备、资金使用、还款措施、保障措施等7部分组成。主要确定了承接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运作流程,明确了省政府、国家开发银行、省财政厅、省财金公司、各市(县)政府、各市(县)平台公司之间的职责分工和法律关系,并建立了贷款资金借、用、管、还一体化机制。

《实施方案》指出,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委托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中心下属公司——省财金公司代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并以省财金公司为投融资主体,采取统贷统还的方式,按需求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全省(不含济南、青岛)棚户区改造建设。

《实施方案》提出,各市、县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棚户区改造筹资情况,自主确定、自愿参与。市、县级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省财金公司按照省政府安排,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进行融资,帮助各级政府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各市政府负责收集筛选辖区内县(市、区)棚户区改造融资项目,统一申报,统一实施,统一偿还。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照市级模式运作,单独申报、实施、偿还。由省财金公司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投入到各市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内项目。各市政府统筹安排偿还资金,省财金公司归集资金统一还款。

《实施方案》规定,对未按要求履行贷款相关协议的市政府,将取消其申请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的资格,并停止执行对相关项目的支持政策。对未按要求履行贷款相关协议的市融资平台,停止对该项目的融资支持,并收回贷款资金。

三、其他相关事项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相关信贷政策要求,

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专项贷款支持范围。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重点支持列入2013—2017年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过桥贷款。即可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的软贷款。

(三)《委托代建协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与省财金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即省政府委托省财金公司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并同意财金公司将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因为棚户区改造建设属于政府责任,所以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签署,以财政信用作为还款保障。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协议》。此协议主要明确了省财金公司、市政府、市平台公司之间职责分工和权利义务。省财金公司提供贷款资金;市平台公司具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棚户区改造完成后要安排资金回购安置住房,回购资金用于省财金公司归还贷款。为加强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各市还款责任及渠道,《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协议》要求各市财政局附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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