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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我省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审批代理记账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办法》规定,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依法审批代理记账机构,把好行业“入口关”。市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我省代理记账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受理、审核、批复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审批过程进行公开,推进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的程序化、规范化。同时,要统一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材料格式。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将省财政厅制定的代理记帐机构申请材料标准格式(见附件1)置于互联网上,以便申请人能够及时、便捷地下载相关表格,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审批服务水平提高和管理规范化。
三、认真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备案。5月30日前,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省级财政部门。鉴于今年是《办法》实施以来第一次进行备案,为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各市财政局汇总数据上报省财政厅的时间延至7月30日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文件传达、组织报备和汇总上报工作,为省里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
(二)统一报送文本。为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的备案工作,省财政厅根据《办法》要求,制定了代理记帐机构备案材料标准格式(见附件2)。希望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报备文本格式,做好备案工作。
(三)备案的具体安排。本次备案依据审批权限不同,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分别组织开展备案工作,最后由各市财政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对备案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对在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由批准设立该代理记账机构的财政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对在备案中发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要责令其在两个月内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回设立许可。
2、对不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又不说明原因的,要责令其在2个月内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3、对存在的其他问题,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发生变更事项,要在发生变更后20日内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办法》实施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发生变更事项,其变更后事项应符合《办法》的规定。同时,要结合我省代理记账行业发展的实际,切实履行监管职能,积极引导代理记账机构提高业务质量,强化内部控制,推动我省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1:《代理记帐机构申请材料》标准格式
附件2:《代理记帐机构备案材料》标准格式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会计 代理记账机构 审批 管理 通知
抄报:财政部
抄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