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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提供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4、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非货币财产是记名财产的,不得作为首期出资。非记名财产,由全体股东签署财产权转移证明,表明该项财产已处于设立中公司的监控之下。)
7、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8、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9、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10、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